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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能管委 2021年第1号)

2021-11-24

《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11119日经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121日起施行。

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成立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委员(以下简称评定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划分要求及评定方法》标准评定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所开展的所有相关活动。

第三条 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应遵循“自愿、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设在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设置秘书处为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同时为评定工作委员会下设评定机构,负责评定工作。

第五条 首届评定工作委员会由《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划分要求及评定方法》标准编制单位等组织组成,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产生。评定工作委员单位和委员可根据需要增补。

第六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委员单位推荐产生。

第七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5年,可以连推连任。

第八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向委员颁发聘书,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聘任

第三章 委员会管理

第九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是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的最高权力部门也是评定工作的复核评判部门,其职责是:

(一)决定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划分要求及评定方法》标准的持续改进;

(三)负责审议或批准内部管理制度等规范文件;

(四)推举和罢免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

(五)复核评定机构提交的评定结果、评定报告;

(六)最终审定评定项目等级;

(七)决定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员负责召集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其决议须超过参会成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在任期内若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义务或不能遵守有关规定时,应予以终止其资格。终止资格的程序与初始产生程序相同。

根据需要可对评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进行变更,也可对副主任和委员进行变更和增补。变更和增补的程序与初始产生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拥有与其工作相关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投票权。

评定工作委员应保证公正性,遵守保密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积极参加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能源数字化平台或节能减排领域具有较丰富的行业知识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具有职业道德,即公正、诚实、忠诚、保守秘密和谨慎;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的管理或技术工作经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评定工作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评定工作委员会声誉。

第十五条 评定机构是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的评定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评定人员的注册、培训与确认;

(二)负责评定项目的注册与确认;

(二)执行分级评定工作,包括制定评定计划、实施评定项目、形成评定报告和给出评定结论;

(四)其他与评定工作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评定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至少10名评定人员;

(二)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

(三)达到评定委员会规定的管理水平、信用、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有关决议;

(二)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三)准备评定工作委员会会议议程及会务安排;

(四)负责评定员的注册工作和评定员库的管理;

(五)负责评定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审批、分配、协调、公示、发证等;

(六)负责评定工作的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七)其他评定相关工作。

第四章 评定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人员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一)申请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申请人应拥有从事能源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等相关工作的经验,或具有等同于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专业水平;

(三)申请人应与评定机构(且仅与此一个机构)建立评定人员聘用关系。

(四)申请人应具备以下知识和技能要求

a) 掌握合格评定基础知识;

b) 掌握能源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知识,并有效地运用到评定活动中;

c) 掌握《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划分要求及评定方法》标准知识,并有效地运用到评定活动中;

d) 了解客户业务领域、产品、过程和组织的知识。

(五)申请人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a) 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b) 努力提高评定技能和信誉; 

c) 帮助其监督管理的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专业和评定技能; 

d) 不承担本人不具备能力的评定; 

e) 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评定员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f) 不接受受评定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g) 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评定或评定员确认注册过程的信誉; 

h) 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坏评定工作委员会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给予充分的合作; 

第十九条 申请程序

(一)评定人员资格申请由申请人向评定机构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a) 《EMDP 评定人员申请表》;

b) 学历证明复印件;

c) 聘用合同复印件;

d) 通过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人员培训的证明。

(二)评定机构对相关证明和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申报资格。

(三)评定机构负责人批准确认决定并签发确认文件。

第二十条 资格管理

评定机构向申请人发送评定人员资格确认文件。

确认资格自确认文件批准之日起生效,每3年需要参加一次评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以维持证书的有效性。

自生效之日起评定人员应保证每年至少全程参加1次分级评定工作。

出现以下情况时,有效期自动终止,确认资格即行失效。

(一)确认人员与评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

(二)确认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评定规范文件和评定人员行为准则,经评定工作委员会查实的;

第二十一条 评定人员分级

按照专业服务能力,评定人员分为评定员和高级评定员两个等级,依据评定人员评定企业数量、评定质量、社会责任、成果分享等情况区分其所在等级。

满足第十八条关于申请条件的人员在通过考试后即成为评定员,当评定员评定的企业数量、评定质量等达到一定水平可向评定机构申请成为高级评定员。

高级评定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3年及以上从事能源管理、信息化、自动化、管理体系等相关工作的经验,或等同于相关领域3年工作经验的专业水平;

(二)至少全程参加过10次以上评定审核工作;

(三)至少作为组长全程参加过5次以上评定审核工作;

(四)评定机构认为需要达到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 评定程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评定申请

用能单位应自我开展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诊断,明确其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并按相应等级申请分级评定。向评定机构提交《 EMDP 分级评定申请表》。

分级申请涉及多个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时,应明确每个平台所对应的等级。

评定机构根据所申请的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的数量及其申请等级等测算审核人日,与申请单位沟通协调,确认是否受理申请。

对于申请材料不满足要求的,评定机构可通知用能单位补充和完善,或者不受理评定申请。

对于拟受理的评定申请,评定机构应与用能单位签定书面的评定合同。

第二十三条 制定评定计划

评定机构在实施评定前,应形成书面的评定计划安排,并由用能单位确认。评定计划的内容至少包括:评定计划名称和编号、评定目的、评定范围、评定任务、评定时间、评定组成员、评定组组长、评定日程安排等。

评定组应根据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范围所覆盖的专业领域选择具备相关能力的评定人员和技术专家。每个评定组应至少包含一名专职评定人员,评定组中的评定人员承担评定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评定

评定机构应依据《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划分要求和评价方法》标准的要求实施评定。

第二十五条 异常情况处置

发生以下情况时,评定组应中止评定,并向评定机构报告:

(一)用能单位对评定活动不予配合,评定活动无法进行;

(二)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有重大缺陷,不符合《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划分要求和评价方法》标准的要求;

(三)发现用能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

(四)其他导致评定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形成评定报告

评定结束后,评定组组长组织编写报告并签字确认。评定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评定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

(一)评定机构;

(二)用能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三)评定准则;

(四)评定目的;

(五)评定范围;

(六)评定组组长、评定组成员及任何与评定组同行的人员;

(七)评定活动的实施日期和地点;

(八)与评定等级的要求一致的评定证据、评定发现和评定结论;

(九)标准里要求的其他内容。

评定报告应附必要的用于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或记录。

评定机构应将评定报告的副本送交用能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给出评定结论

评定机构根据评定报告及相关验证结果,结合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给出评定结论,并提交至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评定决定

评定工作委员会按分级评定要求,对评定过程中提交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合规性审查,确认材料完整、齐全、合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通知评定机构进行补充完善。

通过合规性审查后,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复核,并给出评定决定。对未能通过复核的,予以驳回,由申请单位和评定机构按复核意见进行不少于 3 个月的整改。经评定机构确认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推荐至评定工作委员会,如仍未能通过专家复核的,申请单位应降级重新提出评定申请。

必要时,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评定机构的评定结论进行复核,未能通过复核的,予以驳回。

第二十九条 再评定

再评定时,用能单位应该提出更高等级对应的分级评定申请。再评定的分级评定程序原则上与初次分级评定程序一致。

第三十条 公示

对于评定机构评定合格,且通过评定工作委员会复核的企业,在评定机构官方公共平台进行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示。

对于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由评定机构颁发《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划分要求和评定方法》评定证书(简称评定证书)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六章 评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定证书的有效期

评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三十二条 评定证书要求

评定证书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企业名称;

(二)授予、变更评定的日期;

(三)评定有效期;

(五)评定工作委员会的标志和评定机构的名称、签印、标志;

第三十三条 评定证书的暂停

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评定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评定证书:

(一)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严重不满足评定要求;

(二)主动请求暂停;

(三)获证企业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四)其他需要暂停评定证书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定证书的撤销

获证企业发生以下情况时,评定机构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并调查核实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撤消其评定证书:

(一)被注销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拒绝配合评定工作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三)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业务活动不符合法定要求并造成严重影响;

(四)暂停评定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

(五)没有运行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或者已不具备运行的条件;

(六)不按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宣传评定信息,评定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

(七)其他需要撤销评定证书的情况。

撤销评定证书前,应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撤销评定证书后,应及时在评定机构公共平台公布相关信息;评定机构应收回撤销的评定证书,若无法收回,应及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或声明,并采取有效监督措施避免无效评定证书被继续使用。

第三十五条 评定证书的使用

获证企业应在评定范围内正确使用评定证书和评定标志,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评定对象和发证机构产生歧义。评定机构应对获证企业使用评定证书、评定标志等评定信息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误用和未按规定使用评定证书和评定标志的,应要求获证企业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信息保留与公开

评定机构应对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等级评定全流程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管理。对于不涉及企业与评定机构商业秘密的信息,按需对社会进行公开,并接受各方监督。

评定机构应对评定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十七条 申诉、投诉、举报及处理

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向评定机构提出申诉,评定机构应接受企业申诉,在1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形成书面通知送交企业。

企业对评定机构作出的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向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企业认为评定机构未遵守评定相关法规、规章或本办法并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评定工作委员会投诉。

任何个人或机构可向评定工作委员会举报评定机构或评定员的不当行为,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确认受理的投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抽查与复核

评定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必要的抽查与复核活动,确保评定机构评定活动的有效性。抽查主要包括现场见证与确认评定等形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废止履行相同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11月19日起发布并实施。

能源管理数字化平台分级评定工作委员会

2021年11月24日